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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所属九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005年招录民警面试、体能测评和体检工作的通知 | ||||||||||||||||||||||||||||||||||||||||||
作者:招警考试… 文章来源:人事部网站 更新时间:2005-1-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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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报考公安部所属九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参加面试人员名单下载(请点击右健另存为需要用winrar解压缩) 一、参加面试考生 凡报考北京、天津、上海、厦门、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招考职位,参加乙类职位的公共科目考试,其《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达到60分以上,且符合2004年10月16日至28日人事部在网上公告的北京等九个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招考简章和报考条件的考生均可参加面试。 二、工作组织 公安出入境边防检查部门2005年度招录民警面试工作,在公安出入境边防检查部门招警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部出入境边防检查部门招警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并组成面试工作小组,分别前往设定的面试考点进行面试。面试合格的考生方可参加下一阶段的体能测评和体检等工作。体能测评和体检工作由各面试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三、面试考点及联系方式 公安出入境边防检查部门招警面试工作在全国设6个面试考点,分别是北京、上海、广州、西安、重庆和武汉。每个面试考点分别承担周边若干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点考生的面试工作。具体分布为: 1、北京面试考点 负责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吉林和辽宁九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点及公安大学和刑事警察学院考生的面试工作。 详细地址:牡丹宾馆(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31号) 乘车路线:乘坐21、22、47、315、726、941路公共汽车或乘坐地铁在积水潭站下车后转乘22路公共汽车牡丹园站即可到达。 联系单位: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政治处 联 系 人:王建涛 张家林 联系电话:010-64542314,64570928 2、上海面试考点 负责上海、浙江、安徽和江苏四省(直辖市)考点考生的面试工作。 详细地址:上海市虹桥路2540号(上海虹桥机场入口处,在延安路高架进入虹桥机场下匝道的左侧) 联系单位: 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政治处 联 系 人:郎平 焦海波 联系电话:021-51105133,51101888*3307、3310 3、广州面试考点 负责广东、广西、福建和江西四省(自治区)考点考生的面试工作。 详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181号天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办公楼二楼 联系单位: 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政治处 联 系 人:梁金祥 方俊 联系电话:020-32090038,13726887102,13726887103 4、西安面试考点 负责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河南和新疆六省(自治区)考点考生的面试工作。 详细地址:警苑双龙大饭店(西安市未央路95号) 联系单位: 陕西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 联 系 人:唐天礼 联系电话:029-86165225,13991868308 5、重庆面试考点 负责重庆、四川、贵州和云南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点考生的面试工作。 详细地址:扬子岛酒店(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82号附1号) 联系单位: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联 系 人:窦杨琳 杨磊 联系电话:023-63758751,13008305820,13808384329 6、武汉面试考点 详细地址:湖北警官学院警官培训楼(武汉市解放大道86号,汉口古田三路) 联系单位: 湖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 联 系 人:康志勇 卢开博 联系电话:027-67122786,67122787,67122788 四、时间安排 面试工作自2005年1月17日开始。涉及每名考生面试的具体时间、顺序、分组等事宜,由各面试点另行通知。 五、注意事项 1、考生按照确定的《面试人员名单》(见附件)前往本人笔试考点所划定的面试地点参加面试。无特殊情况,不得到其他面试地点参加面试。 2、参加面试考生必须携带本人学生证(工作证)原件、身份证、准考证主证、考试成绩单、外语等级证书、《考生报名登记表》、所在学校开具的《报名推荐表》(原件)、社会在职人员需携带本单位出具的证明信等相关证明材料。缺少上述证件者,不得参加面试。 3、体检的有关程序及注意事项 (1)时间、地点由各面试点另行通知。 (2)其他注意事项:携带近期免冠照片1 张;体检当 天必须空腹;必须经工作人员检查是否全部完成检测项目后才能离开医院。 4、体能测评的有关程序及注意事项 (1)时间、地点由各面试点另行通知。测评项目:男子引体向上、女子仰卧起坐;长跑(男1000米、女800米);立定跳远;4×10米往返跑等四项。 (2)各测评项目的先后顺序服从考务人员的安排。 (3)因运动创伤或例假不能按时测试,必须事先申请,运动创伤未癒的需持医院的证明,补测时间另行通知。 5、其他要求及纪律 (1)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报到,提前到达的恕不接待,无故不参加或超过限定时限的,按自动弃权处理。 (2)体检和体能测评环节,考生都必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和准考证报到。 (3)考生必须绝对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4)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各环节均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考生录用资格。 六、其他事宜 咨询单位:公安出入境边防检查部门招警工作办公室 咨询电话:010-65203487,65203120 公安部网址:HTTP://WWW.MPS.GOV.CN招警专栏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外 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膨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癫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内 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眼 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 .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 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一、男子组
二、女子组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 一、10米×4往返跑 场地器材:10米长的直线跑道若干条,在跑道的两端线(S1和S2)外30厘米处各划一条线(图1)。木块(5厘米×10厘米)每道3块,其中2块放在S2线外的横线上,一块放在S1线外的横线上,秒表若干块。 · 测验方法:受测者用站立式起跑,听到发令后从S1线外起跑,当跑到S2线前面,用一只手拿起一木块随即往回跑,跑到S1线前时交换木块,再跑回S2交换另一木块,最后持木块冲出S1线,记录跑完全程的时间。记录以秒为单位,取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非“0”时则进l。 注意事项:当受测者取放木块时,脚不要越过Sl和S2线。
图1 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 场地器材:400米田径跑道。地面平坦,地质不限,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测验方法:受测者分组测,每组不得少于2人,用站立式起跑。当听到口令或哨音后开始起跑。当受测者到达终点时停表,终点记录员负责登记每人成绩,登记成绩以分、秒为单位,不计小数。 三、立定跳远 场地器材:一小块平坦地面,量尺。 测验方法:划一条横线,受测者站立横线后,脚尖不得越过横线,起跳时两脚必须同时离地,落地后不得再移动脚位。测量跳远距离时,以脚跟末端与横线的垂直距离为准。 四、引体向上 场地器材:高单杠或高横杠,杠粗以手能握住为准。 测验方法:受测者跳起双手正握杠,两手与肩同宽呈直臂悬垂。静止后,两臂同时用力引体(身体不能有附加动作),上拉到下颌超过横杠上缘为完成一次。记录引体次数。 五、仰卧起坐 场地器材:垫子若干块,铺放平坦。 动作规格:受测者全身仰卧于垫上,两脚屈膝稍分开,大小腿成直角,两手指交叉贴于脑后,另一人压住受测者两踝关节处。起坐时,以双肘触及或超过两膝为完成一次。仰卧时两肩胛必须触垫。 测试方法:测验时两人一组,一人计时,一人计数(25岁以上组不计时,但中间停顿不得超过5秒钟,否则测验无效)。一分钟到时或最后一个,受测者虽已起坐,但两肘未触及膝盖者,该次不计算。发现受测者有违例情况,及时指出。违例动作不计次数。禁止使用肘部撑垫或臀部上挺和下落的力量起坐。测定过程中,要给受测者报数。 上一篇: 争鸣:公务员考试是否应该打破学历类别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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